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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邵英傑/特稿
    民眾被檢察官傳訊當證人,從下午被折騰到深夜,還被隨案移送地檢署,讓家屬質疑遭到「司法專業霸凌」,嚴重侵犯人權,不知這是台灣的哪一條法律,身分是證人,亦非現行犯竟還隨案移送,最後用一句「獲當事人同意」,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試問,一位善良百姓有膽量拒絕檢警的「要求」嗎?檢警有告知「有拒絕的權利」嗎?難道司法官訓練所對檢察官的養成教育是如此教導的。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傳票之應記載事項為:「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二、待證之事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界人士指出,傳票及通知書,皆須於二十四小時前送達始具法律效力,除非有急迫情形者例外,此一急迫認定宜審慎為之。若應記載事項有欠缺,或未在二十四小時前送達,傳喚或通知即不合法,當事人得離開,等待檢察官重新傳喚,或警察重新通知。
    請問台南地檢署,十二日指揮偵辦的毒品案件,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檢方所開出的傳票是「他」字案,案件有如此重大、急迫性,硬要「隨傳隨到」嗎?檢方開傳票傳證人訊問可交警方偵訊嗎?證人非現行犯可隨案移送嗎?檢、警為辦案要求民眾盡國民作證的義務,本是理所當然,但有充分告知應有的權利嗎?「檢察官開傳票,本不該由警察來問,且監察院曾經對法務部糾正過,檢察官開票,本來就應由檢察官親自問,不該便宜行事」。
    法務部長邱太三上任時強調,人民理想中的檢察官,是有能力與膽識去發見真實,主持正義。但從台南地檢署指揮偵辦此案的過程中,處處可見侵犯人權的訾議。
    試想,憲兵調查官帶著一名憲兵登門出示證人傳票,表示要立刻到案,更是擺出要強行帶人的態勢,更引起鄰人注目,完全未考慮當事人的感受。這種做法,當然會被外界認為根本就是假傳訊之名,行拘提之實。接下來的偵訊作為,無一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仗著「法律專業」霸凌缺乏法律常識的民眾,事後再以「獲當事人同意」為由推卸侵犯人權之實,這樣的司法作為,真的是人民所期待的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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